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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产业引导基金运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11-01新闻来源:null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各类产业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根据《荣成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荣政办发2015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和企业需求,现就产业引导基金运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投资范围

产业引导基金重点投资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项目、行业和领域,突出转型升级、科技创新,主要涵盖海洋生物食品、装备制造、商贸物流、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

    二、投资方式

(一)投资子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及国家和省市各级引导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参与各类产业基金对该领域产业项目的投资,投资额度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

(二)跟进投资。对社会资本及国家和省市各级设立基金认可并投资的产业项目,采取跟进投资方式,跟进投资额度一般不超过投资机构对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项目总股本的30%

(三)直接投资。对骨干企业和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以及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和即将挂牌的企业,通过股权、债权、债转股和名股实债等方式直接投资。

三、决策流程

在操作流程方面,按照征集备案论证核准投资的操作模式组织实施。国资公司负责开展尽职调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提交内审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报国资局备案或核准实施。国资局负责全程监督、参与或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批复核准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上报市政府备案。

(一)子基金征集。国资公司根据《荣成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征集子基金的条款,公开征集遴选合作方,建立合作基金机构备选库,并将征集结果及基金合作协议报市国资局备案或核准。

(二)项目核准。500万元(含)以下的产业引导基金投资项目,由国资公司按程序开展尽职调查,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通过后实施,同时报国资局备案;500万元—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在国资公司履行规定程序的基础上,市国资局参与论证通过后核准实施;10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在国资公司履行规定程序的基础上,由市国资局将复核及审批意见报市政府备案。

(三)项目审批要件。国资公司申请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应向市国资局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核准申请文件或《荣成市产业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备案表》(附后);

2、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环境和技术条件,投资资金构成、来源及是否超出财务承受能力,相关风险分析,预期投资收益和市场前景等内容;

3、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

4、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5、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6、被投资方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

7、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法律顾问意见等;

8、被投资方资产评估报告;

9、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工作机制

(一)筛选储备。各区镇和相关部门负责筛选本行业、本辖区的投资项目并进行动态管理,国资公司汇总后建立项目备选库,为引导基金投资提供项目储备和查询服务。

(二)推介实施。市国资、财政、金融办等部门要深入研究国家基金政策,对适合投资的产业领域进行调研分析,积极对接基金公司,协同国资公司做好项目推介。

(三)信息互通。各区镇及市经信、科技、中小企业等部门引进的投资基金,在投资前应事先与国资公司对接,以便产业引导基金跟进投资。

(四)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基金出资(从历年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结余股权收益中安排,不足部分财力安排),对基金引导效果、社会效益、风险控制及内部管理、引导基金退出及可持续性进行总体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引导基金规模的重要依据。国资局负责对引导基金投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确保基金投资保值增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金融办负责基金投资行业的管理与指导;国资公司负责项目前期尽职调查、拟定投资意见书,与企业签署投资协议,约定投资方式、额度、收益分配及退出方式,在投资存续期内履行出资人责任,每季度末将引导基金运作情况报市国资局,抓好风险防控,确保规范运作。 


附件:荣成市产业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备案 荣成市产业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备案表.doc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