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社区居民暨在职党员的信用管理,创建诚实守信、文明和谐社区,深化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关于印发荣成市自然人征信管理办法等四个征信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荣政发〔2016〕1号)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城市社区居住的居民、到社区报到的在职党员.
第三条 本办法是《荣成市自然人和社会法人信用信息评价规定》的补充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信用加分、信用减分、信用等级,是指在荣成市社会信用管理系统进行信用加分、信用减分,以及所确定的信用等级.
第二章 信息标准
第四条 居民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相应的信用加分:
(一)参加社区服务时间年度内累计达到 60小时、100小时、150小时、200小时、300小时及以上的,分别加2分、5分、10 分、15 分、20 分;
(二)组织居民协商解决小区公共问题或开展文明睦邻活动,入选全市社区治理创新案例的,加 5分;
(三)年度内完成文明楼道建设并通过市级挂牌验收的,参与建设的户主加 5分;
(四)注册成立社区公益组织且发挥良好作用的,加 10 分;
(五)主动清理公共区域积雪(大至暴雪天气),经社区验收合格,每次加1分;
(六)长时间帮助社区无血缘亲缘关系的老幼病弱及其他困难群众的(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加 10 分;
(七)长时间为居民提供义务服务(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等行为,加 2 分;
(八)提供社区安全预警或其他警示信息,避免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加1分;
(九)带头拆除违规建筑或清理占用绿地的树木,加 1-5 分;
(十)经社区办认定的社区文明家庭、家风家庭等荣誉称号的加2分;
(十一)向社区捐助资金物资支持社区建设(慈心一日捐除外,现金价值二百元起),以及其他弘扬正气、传播正能量的行为,加1-5分;
(十二)其它积极配合社区工作或突出贡献的行为,视情节增加1-10分。
同一项目就高计分,不重复加分(包括星级楼长加分)。
第五条 在职党员应积极到社区报到,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加社区党总支组织的各项活动(具体计分办法另行制订)。
(一)参加本社区活动四次以上,且积分达到100分的(年度内累计,不单独计算,下同),个人信用分值加2分;
(二)参加本社区活动八次以上,且积分达到200分的,个人信用分值加5分;
(三)参加本社区活动十五次以上,且积分达到300分的,个人信用分值加10分;
(四)参加社区活动超过三十次以上,且积分达到500分的,个人信用分值加 15分。在职党员项与居民项不重复加分,就高计分。
第六条
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相应的信用分值,属于在职党员的加倍减分:
(一)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或阻碍他人正常通行屡教不改的(2次以上)、在楼道给电动车充电不听劝阻的,扣10分;
(二)房屋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拒不维修赔偿的,扣10分;
(三)车库及地下室私改用途影响他人生活的,扣10分;
(四)占用公共部位乱堆乱放、乱搭乱建及侵占、私改、破坏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公共绿地的,扣 5 分;
(五)到社区办理相关业务提供虚假信息的,扣5分;
(六)在社区微信群或其他场合传播不实言论、煽动闹事的,扣50分;
(七)饲养猫狗等宠物污染小区环境扰乱他人生活的,扣10分;
(八)邻居失和拒不接受调解、造成恶劣影响的,扣10分;
(九)拒不配合居委会执行正常工作任务的,扣10分;
(十)在社区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扣20分;
(十一)虐待家庭成员、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扣50分;
(十二)社区居民信用信息采集员编造虚假信用信息的,每次扣20分;
(十三)其它违反居民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50分。
第三章 信息的采集和认定
第七条 各社区应成立社区信用管理机构、信用议事会,负责信用信息采集、记录、认定、申报工作。属于累计计算的信息,每年1月10日前,社区办在核实所辖社区申报的有关居民上年度相关信息后,统一推送至市级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其它情况原则上每月报送一次, 也可随有随报。
第八条 各社区要严格执行信息征集工作流程,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信息采集员征集——议事会认定——集中公示——上报社区办审核”程序,客观、公正、全面地采集每条信用信息。
第九条 对当事人作出加分、减分决定前,应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必须时要邀请当事人到场参加议事会进行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本人。
第十条 对收集的失信信息,有关社区或信息采集员应采取发放通知书等方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进行信用提醒和告知;对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的, 可不予以采集;对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应予以采集。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相关信息提出异议的,有关社区议事会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有关社区应当采纳,并对相关信息作出采信或不予采信的决定。当事人对相关信息提出异议,而有关社区不受理的,当事人可向市社区办提出异议申请,由社区办对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的居民,在享受市级信用管理的统一激励政策、待遇的基础上:
(一)享受社区提供的各类上门工作服务;
(二)享受社区商家联盟提供的折扣优惠;
(三)优先受邀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优先列入荣成好人、道德模范、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推荐名单。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为C级以下的居民,在受到市级信用管理惩戒限制的同时:
(一)受限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类活动;
(二)取消社区层面的评优评奖及须经社区辅助申请的一切荣誉、资格评定和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社区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确定的信用加分、信用减分与荣成市已出台的信用信息评价指标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荣成市城市社区居民暨在职党员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荣社发〔2017〕3号)同时废止。
荣成市城市社区工作管理办公室
荣成市社会信用管理办公室
2018 年 3 月 1 日